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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实施暂行办法
【发稿时间:2010-5-7 16:48:38 【作 者:西双版纳州农业局 【主 题 词:
【责任编辑:陈树芬 【稿件来源:云南省西双版纳 【审核发布:陈树芬

西双版纳州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适用标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涉农案件承办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西双版纳州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西双版纳州行政辖区内对涉农案件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合法性、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公开、平等原则。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显著轻微、轻微、一般、严重、比较严重、特别严重违法六个档次,根据上述六种档次给予相应的行政罚款。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首次)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有上述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一般应在处罚标准内按照较低金额处罚或者降低一个档次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情节严重的;

(二)故意违法或者违法情节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警告或者责令后拒绝在限期内纠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妨碍或者暴力抗拒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七)藏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八)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屡教不改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一)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上述从重处罚情形的,一般应在处罚标准内按照较高金额处罚或者提升一个档次进行处罚。

第八条  案件承办人(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做出的行政处罚说明事实、理由、依据及标准。

第九条  承办部门负责人认为案件承办人所建议的处罚档次不当,提议改变处罚档次的,应当说明理由。

案件承办人(机构)对其所建议的处罚档次没有按规定作出说明的,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当要求案件承办人作出说明。

承办部门负责人认为案件承办人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案件承办人补充有关证据。

第十条  承办部门(机构)根据调查,依法对案件作出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档次的,应当报主管领导审核决定。

第十一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违法事实切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3000元、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农业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3日内向处罚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已就某类情形作出详细规定的,不再重复适用本办法中有关从轻或者从重的规定。一个处罚档次中列举有多种情形的,出现其中一种情形,即属于该档次;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同时又有从轻情形的,按照从重档次中的较低金额处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因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标准适用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西双版纳州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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